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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释义
    

法律主观: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 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 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4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律客观:
    


    一、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作者的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化进步的源泉,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激励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二、鼓励作品的传播国家制订著作权法并不只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而且还在于鼓励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繁荣社会的文化生活。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了对作者传播者权利的保护,即是鼓励优秀作品得到广泛传播的体现。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作者的利益实质上是一种私人利益,而使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则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为防止作者滥用著作权法赋予的权益导致公众利益难以实现的状况,著作权法又对作者的权利作出限制,如规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四、与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许多作品借助各种媒介被传播到其他国家,而著作权的保护又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为了解决作品传播的国际性要求与著作权保护地域性之间的矛盾,国际上已经形成了相关的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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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0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