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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担保的方式有哪些区别
释义
    债权担保的方式的区别是:
    1、担保范围不同: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生效期不同: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一、留置权人拥有哪些权利
    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二)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请求偿还费用。
    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四)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怎么处理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
    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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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8:4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