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以“不达标准”为由拒赔脑中风后遗症,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时需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保险公司以“不达标准”为由拒赔脑中风后遗症,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疾病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标准”,以及该标准的出处和依据。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五条: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不得免除保险人在本法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承担责任。 2.《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不得故意拖延履行保险义务,不得无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保险人拒不履行赔偿保险金的,应当举证说明免除或者减轻其赔偿责任的事实依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存在争议的事实陈述,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由对其不利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以“不达标准”为由拒赔脑中风后遗症,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疾病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标准”,以及该标准的出处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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