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存货物的规定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关于提存货物的规定:如果具有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形,导致债务难以履行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但是提存的费用也由债权人负担。 一、还款时间联系不上债权人无法还款怎么办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及债务人可以暂时不履行清偿责任,等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履行即可;或者可以到公证机构、银行等可以办理提存的机关办理提存,提存机关可以依法对借款人应当对债权人偿还的金钱等标的物进行寄存、保管,并在符合条件时,将标的物交付给债权人。 二、合同之债的消灭形式是哪些 消除合同债务的形式有: 1、履行就是履行义务; 2、解除,主要是针对合同生债的消除方式; 3、抵销,抵销包括法定和约定的情形; 4、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 5、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 6、混合,混合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同归于一人的事实。 三、合同提存的效力 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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