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
释义 | 1、公司法人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法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并完成法人登记成为合法的公司法人。 2、法人人格被滥用。法人组织(出资者或股东)滥用了法人的特权,如利用法人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法人的独立性等,致使法律承认的法人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 3、法人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在承认法人的独立性,尤其是其成员有限责任的同时也对其作出一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倘若法人成员滥用对法人的控制关系,实施有悖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的行为则必然有悖于法人制度设立的初衷,这时也就有必要否认其人格。 4、这是一种法人人格的个案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不是对法人人格彻底的、终极的否定,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暂时地否定,此一法律关系经过后,法人仍继续存在。 一、股东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法律责任 股东以不正当或者不合理地方式控制公司,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规避法律义务和逃避契约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此时应当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追加股东为债务人,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的滥用行为具体可表现为资本显著不足、人格高度混同、过度控制和不正当支配等方面。但公司股东为自身利益主张、债权人明知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仍然与公司交易、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等情形,则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债权人应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债权。 二、那么哪些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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