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两个罪名判决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具体如下: 1、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三年,拘役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一年; 2、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3、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4、若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必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