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逃的是人,与机动车没有关系,只要机动车没有被查封或扣押,一般都可以正常使用,不会被扣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因此,如果该车辆被查封、扣押,就不可以再使用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