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识别诉讼标的,与诉讼类型有何关系? |
释义 | 结合诉的类型,谈谈对诉讼标的如何进行识别:诉讼标的的识别根据有三个:其一,是引起纠纷的原因事实,并且该事实只能是客观事实,而非法律上的事实。其二,是发生争议的事实,且这种事实特指与利益直接相关的部分,而非指原事实本身的争议。其三,是相应的实体法规定。识别方法太复杂,作为普通当事人根本无法认清。就是法律专业人士,也需要拿着个案,仔细的先区分“原因事实”、“争议事实”,再找寻“相应的实体法规定”,然后去判断其属于五种结论中的哪一种,确实有些麻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结合诉讼类型,谈谈如何识别诉讼标的? 结合诉的类型,谈谈对诉讼标的如何进行识别:诉讼标的的识别根据有三个:其一,是引起纠纷的原因事实,并且该事实只能是客观事实,而非法律上的事实。其二,是发生争议的事实,且这种事实特指与利益直接相关的部分,而非指原事实本身的争议。其三,是相应的实体法规定。识别方法太复杂,作为普通当事人根本无法认清。就是法律专业人士,也需要拿着个案,仔细的先区分“原因事实”、“争议事实”,再找寻“相应的实体法规定”,然后去判断其属于五种结论中的哪一种,确实有些麻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结合诉讼类型,如何识别诉讼标的? 结合诉的类型,谈谈对诉讼标的如何进行识别:诉讼标的的识别根据有三个:其一,是引起纠纷的原因事实,并且该事实只能是客观事实,而非法律上的事实。其二,是发生争议的事实,且这种事实特指与利益直接相关的部分,而非指原事实本身的争议。其三,是相应的实体法规定。识别方法太复杂,作为普通当事人根本无法认清。就是法律专业人士,也需要拿着个案,仔细的先区分“原因事实”、“争议事实”,再找寻“相应的实体法规定”,然后去判断其属于五种结论中的哪一种,确实有些麻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诉讼标的的的同一性是什么意思? 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区别在于: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请求可以追加或变更;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使诉特定化,以区别不同种类的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诉讼标的行为是什么意思?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消灭的法律事实。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如何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 诉讼时效的含义是在一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如果超过该期限的,对方当事人可获得时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程振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