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可以。事故发生后,车主应该立即打电话给投保的保险公司。如果涉及到伤人的事故,还需要通知交警部门到现场进行责任的划分,否则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当保险公司人员达到现场后,车主出具保险单据、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 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后,会让车主填写一份报案表,需要详细客观的描述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还有写明报案人的详细电话,身份信息等。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