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2、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3.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 一、申请廉租房要哪些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3年(含3年)以上。 2、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169元)。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面积标准(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对第 2、3项规定的条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