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同时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无医保卡的参保人,提供本人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3、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注意:不是每日费用清单); 5、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如果出院小结手写在病历的要复印出院小结和病历封面; 6、疾病诊断证明书(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书); 7、未成年人同时要提供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生育或终止妊娠的还需提供计生部门的相关证明(结婚证和准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农村五保户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交通意外要提供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骨折的要附加陈述受伤过程; 8、如在市外就医已办理备案的,需带转院(诊)申请表或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在外地长期居住的须提供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