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破产清算的程序有: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6、分配破产费用;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8、破产清算结束。 破产清算的特点有: 1、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不能履行债权人的全部偿还义务。因此,破产必须解决所有债权人的公平有序偿还问题; 2、破产清算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属于债权集体清偿程序; 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的,清算完成后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