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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市企业产房屋管理规定
释义
    

法律主观:
    


    房地产开发企业 销售商品房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购房人出示 商品房销售 许可证; (二)不得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约定的价格之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 合同标的物 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四)出售已经设定抵押的商品房,应当书面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书面告知购房人。 风险提示: 房地产经纪 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除应当遵守应该遵守的规定外,还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书。不得代理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法律客观: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第三条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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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12: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