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纠纷中常见的现象有哪些 |
释义 | 债务纠纷的极端现象是,债权人向债务人本人及担保人以外的无关的人进行催收,或者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方式进行催收,以及要求借款人返还高额利息。 一、不当得利法律后果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如下: 1、不当得利债务发生后,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有义务返还基于不当得利获得的利益。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 2、不当得利债务的对象是返还所受利益的支付。在支付方式上,由于利益形式的不同,存在差异;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和受害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在不当得利债务中,债权人有权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 二、支付超过法律保护的利息,可以要求返还吗 已经支付完的高额利息不能要求返还。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三、担保人欠的贷款钱不还怎么办? 贷款后,贷款人不会管贷款是由借款人使用了还是担保人使用了,只会按照贷款的一般情况主张债权。如果是一般担保,贷款人需要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有在通过法院判决和执行程序仍然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才能向担保人主张。而连带担保,是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中的任何人主张权利。任何时候都是有义务还款。 担保人使用借款人的钱,属于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借款,与借款人之前的贷款合同无关。如果因为担保人擅自使用借款人的相关款项造成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担保人不还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当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持卡人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发卡银行等情况除外。 第六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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