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患病不适合高温作业,有权要求换岗吗,高温的权利 |
释义 | 职工患病不适合高温作业,有权要求换岗如果不能适应现有岗位,经培训后可以调换岗位根据全国总工会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等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的,应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应当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员工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员工工资。高温的权利 1、日最高气温大于 40,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2、日最高气温在37到40之间的,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积不超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3、日最高气温在35到37之间的,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4、单位应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调整作业岗位,其中职工健康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5、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6、企业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露天工作,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本地的高温补贴标准,如上海200元。 7、单位应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8、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需注意,确认中暑为职业病的,一定要经过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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