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即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减少基本农田占用,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二,提高土地利用率。即因地制宜、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科学规划,提升现有土地利用率,防止土地闲置、农田荒废等现象出现; 第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即不仅要处理好建设用地和农村用地的关系,还要解决好农、林、牧、渔之间的土地利用问题; 第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即在土地开发时,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避免水土流失、耕地盐碱、土地沙化; 第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即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提高土地复垦规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