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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后法律怎么规定
释义
    对于房屋租赁,市场更强调意思自治,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通常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在房屋租赁过程中,通常存在以下情形:原先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口头约定继续履行原合同,但没有签订新的书面合同。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租赁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得以随时解除,但基于诚实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则,解约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告知对方当事人。现在主要讨论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1、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饰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这种情况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饰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和减少了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因为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无法拆除的出租人折价补偿,具体金额法院评估确定。
    一、租房装修费谁承担,租赁合同到期装修添附物归谁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在居住过程中添置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与房屋无必然联系,租赁关系结束后仍归承租人并可带走。如果不愿带走,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以折价出让给出租人。但是房屋装修的装饰物和后来的添附物就有所不同,比如地板、天花板以及抽油烟机、空调等物件,在拆除时会对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害。而且桌椅板凳等物品,是双方之前约定清楚的,许某的执意拆除损害了出租人刘先生的利益。我国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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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21:5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