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怀孕女职工享受下列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具体产假的天数,建议以当地的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