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验收后仍未付款的处理方式 |
释义 | 工程结算后不付款的处理方法及追要拖欠工程款所需证据,包括起诉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和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提供诉讼主体资格、建设工程合同成立和履行情况的证据。 法律分析 一、工程结算后不付款怎么处理 1、工程结算后不支付工程款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施工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和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追要拖欠工程时需要哪些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比于一般合同纠纷关系更为复杂,所以对证据的要求更高。追要拖欠工程款时通常需要下列三类证据: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包括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主体诉讼资格是前提,如不能证明主体资格,法院会不予受理。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涉及招投标的,还应当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包括工程预算、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收付款凭证; 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如果发包方对工程量或结算书未确认,就需要提供施工图纸、竣工图纸,施工现场记录;工程有关照片和录像;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确认的签证;经过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实施情况记录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书面材料。 结语 工程结算后不付款,构成合同违约。施工单位可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和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追要拖欠工程款时,需要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建设工程合同相关证据以及工程履行情况证据等。这些证据包括合同文件、付款凭证、工程验收、结算凭证等。以上是对工程结算后不付款和追要拖欠工程时所需证据的简要介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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