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宅基地的程序 |
释义 |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首先向所在村、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写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住址、家庭人口、年龄、职业结构、现住房宅基地利用情况、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城镇村、交通等规划,原基面积、拟建房用地面积、建房原因等要素),经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盖章后报辖区国土资源所; (二)国土资源所接到预报申请后进行登记,派员进行地籍调查和用地条件审查,对符合建房条件,选址符合规划的,发给《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占用耕地需报县国土资源局现场踏勘规划,县国土资源局派员现场勘查并确认符合规划后再发给《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如实填写由县统一规定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报材料,涉及建新缴旧的,村委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 (四)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村、组或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得少于七日; (五)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连同公告结果一并报辖区国土资源所; (六)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实地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写出现场勘查意见,并按照当年度分配下达的宅基地用地指标,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初步确定建房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辖区国土资源所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七)县国土资源局接受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八)批复下发后,应将县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五天; (九)公告期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无异议的,辖区国土资源所应会同村组管理人员按批准的面积、规划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现场定点放线,并做好工作记录; (十)村民住宅建成后,辖区国土资源所应会同村组管理人员,实地对照检查。是否按照原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十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村民宅基地,一年内必须进行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建设的,须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有效(延期最多不超过两年),否则,批准文件作废,收回土地使用权,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基建完工后60日内必须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十二)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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