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通知签认罪认罚书说结案了是什么情况 |
释义 | 检察院通知签认罪认罚书说结案了是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意味着案子已经结案了, 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罚的标准。一般来说,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就代表您同意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是需要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所以建议先看一下认罪认罚的条件,签了以后就基本上按照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说的判,理论上,认罪认罚是可以从轻判的。 至于保证金是否会退还,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退还的,退还的时间一般是在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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