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管要求我的店面招牌交1000块钱,我没有交,然后城管把我招牌给拆了拆我的招牌合法吗? |
释义 |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假如你是注册了,和别人的商标相类似,那你就是侵权了。招牌侵权就是商标侵权: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城管拆除店面招牌:权力边界与合法性探讨 城管拆除店面招牌引发了对权力边界与合法性的广泛探讨。在这个问题上,关键在于城管是否有权拆除招牌,并且是否有合法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城管在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方面拥有一定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并非无限制的。城管是否有权拆除店面招牌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需要有合理的依据和程序。如果城管要求交纳1000块钱作为拆除招牌的条件,是否合法也需要进一步审查。公众对城管权力的合法性和限制性提出了质疑,需要相关部门对此进行仔细评估和解释。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确保权力的合法行使,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商标侵权是严重的法律行为,侵权者需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责任。城管拆除店面招牌引发了对权力边界与合法性的争议,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合理程序。公众对城管权力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相关部门应评估并解释。处理此类问题时,应确保权力合法行使,保护商家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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