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知情权属于人格权。 知情权的基本性质如下: 1、知情权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 2、知情权首先是一种个人权。对知情权的保障,使公民有机会充分获取对个人而言至关重要的各种信息,使得个人发展自身人格以及实现自身价值成为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公民其他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 知情权是现代社会中比较重要的一项人权,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 1、保障个人自由:知情权使个人能够知道自己的权益和利益所在,保障了个人自由; 2、促进公共监督:知情权的行使可以促进公众对政府、企业等组织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侵害公众利益; 3、促进信息公开:知情权的保护促进了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对于社会发展和民主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知情权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有助于保护个人权益、促进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