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毒品犯罪嫌疑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参与毒品交易,是否构成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毒品管理法》的规定,毒品犯罪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即故意非法生产、制造、运输、贩卖、持有毒品罪行。如果毒品犯罪嫌疑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参与毒品交易,是否构成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但仍然予以实施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管理法》第九条:生产、制造、运输、贩卖、持有毒品的行为,依法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受到严肃的法律制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管理法》第十二条:违法犯罪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加重处罚:(一)毒品数量较大;(二)贩卖毒品给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进行非法提供毒品;(三)在教育、医疗、文化、体育领域以及交通运输等公共场所贩卖毒品;(四)利用单位或者职务之便贩卖毒品;(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贩卖毒品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消除无法回避的危险,采取紧急措施的,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毒品犯罪嫌疑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参与毒品交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可以被认定为紧急措施,不负刑事责任;否则,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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