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房屋不能进行买卖? |
释义 | 我国二手房交易存在多种禁止销售情况,如未取得所有权证、危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此外,购房者还需注意低价购买未补足房价款、超标装修未退款、产权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等情况。购房者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风险。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公有住房可进行交易。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况的二手房,不能买卖: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6、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7、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8、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9、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10、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11、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法律规定了一些禁止销售的二手房,想要避免买二手房的风险,购房者还需对此有所了解。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而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根据房改有关政策,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购买二手房时需注意以下情况:房屋所有权证不完备、使用权房屋、危房、标准价未补足剩余价款、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列入拆迁公告范围、所有权共有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所有权纠纷、已抵押未经抵押人同意、被查封、扣押或其他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禁止转让等。购房者应了解禁止销售的二手房,避免风险。此外,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符合房改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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