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回避—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
释义 | 郭某(16岁)与罗某发生争执,被打成轻伤,遂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罗某提出,审判员李某曾在开庭前违反规定与自诉人父亲及姐姐会见,要求李某回避,但郭某父亲及姐姐均否认此事。法院院长经过审查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下列何人有权要求对回避决定进行复议? A.郭某 B.郭某父亲 C.郭某姐姐 D.李某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回避。原《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修改后的《刑诉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现在的规定中将原来的“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的规定删除了。因此,本题现在无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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