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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释义
    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如下:
    1、诉讼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
    2、诉讼加入原则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能够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
    3、诉讼效果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权利登记是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特有的一道程序,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用默示加入的原则,想要加入证券集体诉讼的投资者不需要登记,判决即对其生效并适用,因此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权利登记公告与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的权利登记具有不同的含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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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7:3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