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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追逃和通缉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释义
    网上追逃和通缉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象、范围和形式。通缉主要针对在案的在逃犯罪嫌疑人,通过公开媒体发布通缉令;而网上追逃的对象不仅限于已办理逮捕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范围包括刑事拘留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信息仅在公安网上发布。通缉采取强制措施将被通缉人捕捉归案,而网上追逃则由公安机关查询比对。网上追逃是一种高效找到罪犯的方式,值得推广,但通缉令需要由公安机关发布。
    法律分析
    网上追逃和通缉有所区别:
    1. 针对的对象不同。通缉是一种针对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执行逮捕方式,其使用对象是在案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的对象则不仅限于已办理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还包括大量刑事拘留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2、范围不同。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而网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对,它对外保密,其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网上追逃人员的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已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证据证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监视地、作案地,经办案机关抓捕未归案的,以及从看守、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劳教人员;
    3、形式不同。通缉的对象包括罪该逮捕尚未拘留、逮捕时逃跑的和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两种情况。通缉的形式是向有关地区发布通缉令。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发布,超出自己管辖地区范围的通缉令,要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是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将被通缉人捕捉归案的法律依据。
    一、通缉需要的条件如下:
    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
    2、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
    3、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
    二、网上追逃的条件如下:
    1、刑事犯罪、犯罪事实清楚、案犯在逃,符合这三个条件就能上网追逃;
    2、网上追逃人员的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已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证据证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监视地、作案地,经办案机关抓捕未归案的,以及从看守、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劳教人员。
    综上所述,网上通缉可以成为一种高效找到罪犯的方式,因为网上通缉一般都会有报酬,并且看到的人更多了,所以覆盖范围更广,所以是一个非常值得推广的捉拿罪犯的方式,但是一般是对于刑事罪犯。人民检察院在其自侦案件的查处中,需要通缉被告人时,可在做出通缉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结语
    通缉和网上追逃虽然都是针对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执行逮捕方式,但针对的对象、范围和形式存在明显的区别。通缉针对的是在案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范围通过公开媒体向公众发布,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而网上追逃的对象则不仅限于在案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还包括大量刑事拘留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范围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对,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通缉的形式是向有关地区发布通缉令,采取强制措施将被通缉人捕捉归案的法律依据;而网上追逃的形式则是通过网络发布通缉信息,让公众知情,但需要注意保密。总之,通缉和网上追逃各有特点和适用范围,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六十五条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第二百六十六条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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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