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合同履行地点。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支持物属供电企业。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 法律客观: 《电力法》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