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徽社保缴费基数 |
释义 | 法律分析:安徽省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有关经办业务参数为上年度(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388元,据此计算,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620元,最高为13096元,并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执行。以个体参保人员为例:职工养老保险按100%缴费基数(4366元)的,月缴费标准为873.2元,年缴费标准为10478.4元;按60%缴费基数的(2620元),月缴费标准为524元,年缴费标准为6288元。职工医疗保险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不设个人账户)的,按4.5%的比例缴费,月缴费标准为117.9元,年缴费标准为1414.8元。选择统账结合方式(设立个人账户)的,按8.5%的比例缴费,月缴费标准为222.7元,年缴费标准为2672.4元。大病医疗救助金月缴费标准仍为8元,年缴费为96元。 法律依据:《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第一条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第二条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仍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但应上浮费率的用人单位,按上浮后的实际费率执行。 第三条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照60%和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将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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