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是什么 |
释义 |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进行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30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变更手续: (一)缩小批准认证领域的; (二)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三)合并或者分立的; (四)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  扩大认证领域的,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拓展资料: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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