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 小于等于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80%,个人负担20%;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在职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 小于等于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 (2)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 小于等于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 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 小于等于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7%,个人负担3%; (3)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门诊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10%;住院费用报销95%,个人负担5%。 (4)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的报销比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