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
释义 | 常见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视情节严重最高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要件有哪些 首先是客体要件,主要就是说扰乱的社会秩序,这里说的社会秩序包括特定范围内的几种,第一就是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环境秩序,然后就是事业单位有关教学和科研的秩序,还有国营企业的营业秩序。 然后是客观要件,表现形式上主要是通过聚众的方式扰乱上述客观要件主要人群的正常秩序,并且给他们造成了很严重的损失。但是聚众的人数应该在三个人以上,并且是有组织有策划的谋划过后再开始实施。他们的手段一般就是封锁场所的大门,或者强力霸占人家的场地,使正常的工作无法进行下去。 还有就是主体要件,一般是指聚众闹事的首要人员或者是其他的很积极的参与人,也就是在组织扰乱社会秩序的组织策划人,都可能成为此罪的承担人员。 最后就是主观要件了,一般是指的故意的意图必须存在,犯罪的人员会想着通过这种扰乱活动,给这些机关带来压力或者是损失,从而满足自己报复的内心。并且通过这种主观故意的破坏行动给另外一方的当事人带来了非常巨大的损失。 二、寻衅滋事和扰乱公共秩序的区别 1、实施犯罪的地点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地点可能在于任何的场所,包括并不限于私人场所、家庭、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行为实施的地点只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商店、饭店、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2、实施犯罪的方法和行为有所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方法或者行为表现为吃拿卡要、斗殴伤害、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等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方法或者行为在公共场所集结,损毁财物、堵塞交通、破坏公用设施、干扰对抗执法工作等行为。 3、实施犯罪的人数有所区别。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三人以上的群体和单个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体也是自然人,但是必须是三人以上达到人数众多。 4、实施犯罪的过程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实施者可以是有预谋又准备的实施,也有可能是临时起意实施犯罪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实施是有组织的有实现共同意思联络的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的行为。 5、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刑事处罚结果不一样。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都会受到刑事处罚。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罪只问首要人员,发起者、联络人、积极实施行为人才可能被判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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