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的集体户口毕业之后去哪了 |
释义 | 一、迁往哪里 1 迁回原籍 顾名思义,就是迁回老家,相比学校退回,可以明确哪个街道或哪个镇的派出所,有什么事家里人可以帮着照应,比较方便。 不管原来户口性质是农还是非农,迁回原籍都变成居民户口。即便迁回农村老家,在派出所的户口也只是居民户口。 2 迁到工作地城市 户口随人走,办事什么自己就可以处理,更加灵活。如果工作地就是以后是要定居的城市,买房不受各种限购政策。 如果单位可以接纳集体户的,可以落在单位集体户上;如果是单位不接受集体户的,可以落在人才市场的集体户或租房地的社区公共户,自己买房后,再转成个人户。每个城市的政策会有差异,咨询公司的HR,他们会有对应的流程。 3 留到高校所在地 不想回老家,但也不确定未来去哪个城市的,比如:毕业后出国留学的、毕业后备考/求职的,留在高校所在地也是可以的。一般是放在地人才市场,毕业前夕学校会有引导。 4 迁到开放落户城市 随着越来越多城市加入“抢人大战”,落户门槛逐渐降低,即使你不在对应城市工作,毕业后依然可以直接落户,如天津的”海河英才”,武汉“百万大学生留汉”计划。对在北京工作但没拿到北京户口的同学,落户到天津,离的近,也是不错的选择。 二、学校集体户口毕业后处理办法: 1、找到解决户口的单位,并且审批成功,学校把本人编入派遣计划,在毕业的时候发放派遣证,在拿到派遣证之后,拿派遣证、户口卡等为本人办理户口的单位指定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去报道,然后落户; 2、将户口保留在学校二年。只须在院系管就业的老师那里办理一个简单的手续即可,在这二年内,如果找到可以解决户口的单位,学校仍然可以将本人按应届生那样派遣,发放派遣证,按第一种情况的流程让本人去落户落档; 3、将户口转回原籍。 学校集体户口指的是教职工本人或其家属、子女没有单独立户,其户籍关系挂靠在学校,集体向公安机关申报办理的户口。按计划生育户籍管理办法,凡挂靠在学校集体户口的人员对象均应纳入该校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之列。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三、怎么选 1 考虑毕业后安排 毕业后工作的,且能取得工作所在城市的户口,尽可能迁到工作所在城市。 一方面是归属感,能获得所在城市的一些福利,如深圳对应届毕业生给与1.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租房和生活补贴。 另一方面是一个基点,未来不管如何变化,都可以应对自如。毕业后留学深造或备考公务员之类的,可以将户口迁回老家,自己不方便办事时,让自己家里人处理也很方便。 2 考虑未来定居事宜 北上深等一线城市工作机会比较多,值得毕业后先去闯一闯,开阔下视野,但不一定适合最后定居,这时可以提前考虑更宜居的城市。定居自然离不开买房,提前落户到这些城市能直接拿到购房资格。 3 考虑日常办事方便 工作后,补个证件、开个证明等琐事不少,虽然已经精简了一些流程,但是时不时还需要自己回户口所在地办理,而政府机构都是工作日才能上班,你就只能请假去了, 四、怎么操作迁出 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城市的: 1. 报到证 和公司签完三方后,提给学校盖章,学校会开具派遣证(报到证) 2. 办理户籍迁出 拿着报到证去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即常说的准迁证),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3.办理报到和户籍迁入 持毕业证、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0-40天,超过有效期之后就失效了,一定优先处理,不要拖延。 毕业前多关注学校的通知,学校会有统一的安排,在外实习的同学,一定要和留校的同学打好招呼,及时同步自己,避免遗漏。 五、迁回原籍: 1.办理户籍迁出 携带户口本(集体户口就不需要)、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到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移证,一般情况下,学校会统一办理。 2、办理户籍迁入 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和迁移证到原籍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移手续,打印户口本,重新办理身份证(非必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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