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 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 或者有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的,诉讼时效就会终止。 二、诉讼时效中断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有四种: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权利人不会因为不可控制的原因而没有足够的时间行使权利。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