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申请书可以撤销吗 |
释义 | 执行申请书可撤销。申请人罗某要求执行被申请人某某建筑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但被申请人提出无力偿还能力。法院裁定执行总公司财产,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款项。 法律分析 执行申请书是可以撤销。 相关知识:民事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罗某,女,1963年6月11日,汉族,住xx市xx区xx大道中段XXX,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某某建筑公司,注册号: 4408001300607、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XX 申请执行依据:xx市xx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xx)永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xxxx区人民法院(xx)南法执异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请求: 1、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的租金及利息53325.85元(租金41198.47元及利息12127.38元); 2、本金41198.47元的利息,从2010年9月16日起算至付清日为止,按xx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执行; 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罗某诉xx市某某建筑公司**公司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xx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了(xx)永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xx市第建筑公司xx公司分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给付原告罗某租金41198.47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其中以本金24198.47元,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2月15日止;以本金41198.47元,从2007年2月16日止起付清为止,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但申请人申请执行被告xx市某某建筑公司**公司分公司财产时,**公司分公司提出异议,证明自己已经无力偿还能力, 2010年6月29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了(xx)南法执异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xx市某某建筑公司**公司分公司下属无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应执行总公司即xx市某某建筑公司财产。现依据2008年3月12日生效的xx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xx)永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9日生效的xx市xx区人民法院(2xx)南法执异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总公司湛江市某某建筑公司的财产。(至今申请人未收到一分钱)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结语 尊敬的xx市xx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过申请人罗某的申请,对被申请人xx市某某建筑公司的执行申请书进行撤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执行依据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请求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的租金及利息53325.85元,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希望法院能够审慎处理此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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