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⒈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⒉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⒊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九条,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加注,并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一)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二)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