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民事诉讼。上述法律条文的立法意图正是通过设置相应诉讼中止制度,便于管理人准备诉讼、接管诉讼。我们认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财产的接管可能因行使撤销权、取回权等而处于持续状态,因此,“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不应理解为“管理人接管完毕债务人的财产”。同时,一般情形下,管理人受指定后,即开始接管财产,特别是清算组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下,清算组被指定前往往已经开始接管债务人财产,因此,将“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理解为“管理人开始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可能无法为管理人接管诉讼提供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