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 |
释义 | 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标准的参考因素包括: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率、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比例以及多项指标。 一、城市低收入怎么认定 低收入家庭认定因先在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民政局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之后批准并出具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二、低收入家庭申请受理条件 1.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40元(2018年标准); 2.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上浮10%;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上浮20%)并随本市经济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5.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仅有1套自住房屋的除外。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共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法律依据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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