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概述是什么 |
释义 | 一、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概述是什么当今,在金融产品日益多样化、专业化的情势下,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越来越严重。这种不对称使金融消费者极易受到销售者的误导和欺骗,以致遭受惨重损失,从而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为了补强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弱势地位,维护金融稳定,一些发达国家统合了金融监管,用金融消费者概念取代原三大领域的投资者、存贷款人、投保人等概念,赋予金融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并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实行倾斜性的法律保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仍依据不同的金融机构区分不同的交易和服务对象,并对他们实行有区别的保护,并未在实质上贯彻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 二、我国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 1、银行立法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已将购买银行产品、接受银行服务的顾客视为“金融消费者”,如中国银监会出台的《关于保障金融消费者银行卡资金安全的风险提示》。可见我国银行立法已有从客户服务向金融消费者保护转型的趋势。银行业关于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规定散见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 2、保险立法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目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也已将“投保者”视为“保险消费者”,如中国保监会出台的《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方案》。如今我国的保险产品已不限于传统的保险产品而开始向证券业扩张,这些产品同时具有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关于传统保险产品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立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而该告知义务在适用于新型的带有投资性质的保险产品时却发生了困难。有鉴于此,中国保监会于2009年下发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新型的产品包括投资联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新型产品在缔约前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风险提示、产品基本特征、账户情况说明、利益演示、犹豫期及退保六个方面;缔约时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缔约之后要求保险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此外,《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 3、证券立法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我国证券业目前尚未使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其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因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传统理论认为投资者购买投资产品的目的并非为生活需要,而是为了盈利。尽管如此,我国证券业的信息披露要求却比银行业和保险业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指的是,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在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活动中依法向投资者公布或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信息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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