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社保要注意什么事项 |
释义 | 为劳动者买社会保险要注意事项:社会保险作为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保险类型,关系到劳动者在生育、失业、工伤、医疗、养老时所能享受到的权益,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必须考虑到的用工成本。《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种类型,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五险一金中的五险。社会保险费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与缴费。 2.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办理。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4.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处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存在上述不缴、少缴、缺缴等情形。首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只是补缴社会保险并不属于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劳动者可以凭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判决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5.《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以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权利。 6.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书面决定通知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一、社保补缴时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保补缴所需的材料: (1)各地区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补缴的时间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来说,补缴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体所需材料,建议登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看,或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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