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上诉应当分为民事、刑事、行政的上诉,类型不同对于是否提交上诉状的情形不同。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是上诉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原审人民法院裁决的诉讼文书。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裁定时,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的,法庭应当记入笔录,承认其上诉的意思表示,但不能以此代替上诉状的提出,当事人仍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即使当事人当庭声明不上诉,在法定上诉期内仍然享有上诉权。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四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