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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告和被告在判决书中未见身影,怎么办?
释义
    拒收判决书不影响判决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拒绝签收判决书,在定期宣判时仍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录。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应及时上诉,否则一审判决将生效。即使对二审判决不满,拒收判决书也不能阻止判决的执行。
    法律分析
    拒收判决书的,判决一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对法院的判决书有意见,用拒收判决书的方法来表示,这是没用的。
    当事人若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如果当事人既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又明确表示不上诉,那么,在上诉期满后,一审法院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是对二审判决不服而拒收判决书,那么,其可依法申诉,但申诉的同时,必须执行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拓展延伸
    缺失当事人信息的判决书如何处理?
    当遇到判决书中缺失原告和被告身影的情况时,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首先,可以联系法院相关部门,核实当事人信息是否确实遗漏。如果是因为疏忽导致的遗漏,可以申请补正判决书,补充当事人身份信息。其次,如果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或无法确定其身份,可以考虑进行公告,公告该判决书并要求当事人主动联系法院。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仍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可以就当事人身份进行推定,并继续执行判决。在处理过程中,应确保程序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当的影响。
    结语
    拒收判决书并不会改变判决的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仍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如果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拒收判决书并不是有效的表达方式。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来表达不满。如果当事人既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又明确表示不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将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对于对二审判决不服的情况,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诉,但同时必须执行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当事人拒收判决书不会改变判决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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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23:5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