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土局不管农村土地纠纷。国土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 农村土地纠纷当事人应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兼顾现实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请求乡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进行权属确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