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 身份证 件、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将其带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 交通事故 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 行政强制措施 凭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六)使用他人驾驶证的; (七)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