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上的债权让与规定如下: 1、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有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让与的基本前提;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让与是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3、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主要是让与人应将让与的债权移转于受让人,因此,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4、必须有转让通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