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犯罪:共同犯罪如何定性及处罚 |
释义 | 对共同犯罪的贪污犯罪,应严格按照《刑法》383条的规定科处刑罚。对从犯和一般主犯,按个人所得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量刑标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和在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按该条款规定科处相应刑罚。建议省高院迅速提出明确意见,以确保个案公正和司法的统一性。 法律分析 对共同犯罪的贪污犯罪,应严格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科处刑罚。对从犯和一般主犯,按照个人所得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量刑标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和在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按该条款规定科处相应刑罚。 根据当前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的情况,建议省高院对此迅速提出明确意见,以防止此类案件的判决轻重失衡,保证准确适用法律、确保个案公正和司法的统一性。 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就属于这种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情况,应当以贪污罪论处。盗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由其本人暂时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共同受贿犯罪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结语 建议省高院迅速提出明确意见,以防止贪污犯罪判决的轻重失衡,确保个案公正和司法的统一性。对共同犯罪的贪污犯罪,应按照《刑法》规定严格科处刑罚。对不同角色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应根据其个人所得数额、地位和作用确定量刑标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和在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依法科处相应刑罚。对于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认定,需考虑双方的故意和行为,确保准确适用法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其近亲属参与也应论处。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受贿,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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