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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买车位时,合同上没有写明具体车位号码怎么办?
释义
    一、购房合同漏写车位怎么办1、购房合同漏写车位方法如下:(1)买卖双方可以协商补充合同关于车位的条款,协商不成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二、购房合同需要注意哪些细节1、定金和订金,购房者在售楼部确定好满意房源后,需要填写购房个人信息,并签订定金合同,缴纳意向金;2、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房屋基本状况,房屋的销售方式,房屋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违约责任等。
    我想卖车位,车位税咋算?
    法律分析:车位属于不动产,如果销售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那么税率为10%,增值税税费就是不含税买价乘以10%;如果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销售方为适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那么税率为5%,增值税税费就是不含税买价乘以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停车位是非人防停车位,但不能买产权吗?
    小区的停车位所有权一般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来作出判断。首先要以建筑用地的规划许可证来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如果是在规划红线内的,那么该停车位就属于小区所有。但是如果是在规划红线外的,那么就该停车位就属于市政所有。然后还需要判断是否为业主共同所有,还是归属于开发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人防车位与产权车位的区别?
    人防车位和产权车位区别是:人防车位不可以出售给个人,禁止开发商销售,产权属于国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0年;产权车位可以由开发商出售给个人,购房者拥有车位的完整产权,可以办理产权证,使用年限与房屋土地使用权一致。法律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买了车位还未交付,要交停车场管理费吗?
    买了车位还是需要交管理费的,因为不仅小区的公共区域需要人管理,停车位也是需要人管理的,构成小区车位管理费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其一车位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养费用;其二清洁卫生费用;其三秩序维护费用。车位管理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等。一般住房的物业费和停车位的管理费是分开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我们小区买房合同上写明了地下车位是公滩车位交房三年了现在开发商他要卖车位这车位到的归谁
    具有产权证的车位能进行买卖。开发商单独取得车位产权的可以将车位对外出售交易,车位分摊给全体业主所有的、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的,不能对外出售交易。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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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3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