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客不交租金不搬走应该怎么办 |
释义 | 租客不交租金又不搬走,可以发出催告通知。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搬出,同时不交纳租金,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一、房屋出租需要注意哪些责任 民法典规定,房屋出租需要注意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房屋维修责任、房屋使用不当责任等,出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载明这些责任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二、单方解除租房协议合法吗 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出租人单方解除租房协议合法: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未根据房屋的性质使用房屋,致使房屋受损的; 2、承租人擅自转租的; 3、承租人经催告后,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双方的义务有哪些 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民法典租赁合同部分的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出租人有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 3、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因没有及时维修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或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处租人。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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