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本里有名字就有居住权吗 |
释义 | 户口本上的人员不一定享有居住权。 户口本上人员的居住权,不是由户口本登记的信息为准的,要以房产所有权登记的信息为准,其外人员有无居住权,能否使用和居住,由房屋产权人的自主意识来决定的。所以户口本上的人员不一定享有居住权。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户口本上有名字并不一定意味着拥有居住权,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房屋所有权:即使在户口本上有名字,但如果没有购买或租赁房屋,就不能享有居住权。在申请居住证等相关证件时,需要提供房屋租赁或购买的相关证明文件; 2、房屋产权:即使拥有房屋,但如果不是该房屋的产权人,也不能享有居住权。在申请居住证等相关证件时,需要提供房屋的产权证明或者委托书等文件; 3、婚姻状况:如果是夫妻关系,可以享有共同的居住权。但如果是未婚关系,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同居证等; 4、居住证件:在户口本上有名字并不能直接享有居住权,需要申请相关的居住证件,如居住证、暂住证等。在申请居住证件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房屋租赁或购买的证明文件、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委托书等; 5、相关政策:不同地区的居住证政策可能存在差异,需要了解当地的政策和规定,以便及时申请相关证件,并享有相应的居住权利。 综上所述,户口本上有名字并不一定意味着拥有居住权,需要购买或租赁房屋,并申请相关的居住证件,如居住证、暂住证等。同时需要了解当地的政策和规定,以便及时申请证件并享有相应的居住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 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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